关于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一步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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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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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人社字〔201115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省驻聊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净化人事考试环境、实现依法治考,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社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把宣传人社部令第12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考生端正考风考纪、诚信守规和遵纪守法的意识,让考生充分了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内容,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遵纪守规光荣、违纪违规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对各类人事考试中违纪、作弊考生数量连续居高不下的单位,由市人社局分管人事考试工作的负责同志通告其单位主要领导,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取消该单位人员各类专、执(职)业考试的报考资格。

三、参加各类人事考试的考生必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如果出现违纪违规现象,严格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的要求,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考生所在单位,同时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四、将各类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人员档案库送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进行备案,对于备案的违纪违规人员,3年内不得申报中级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高级职称。

五、在职称外语、经济等专、执(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凡出现异常考场的监考老师,3年内不得申报中级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高级职称。

六、人社系统参与考试的巡视、考务人员对考生作弊提供帮助的,一经查实,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3年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加强对人事考试工作的领导,加强检查监督;人事(政工)部门和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通过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全力维护人事考试的安全和公正,确保人事考试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一年六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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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一步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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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人社字〔201115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省驻聊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净化人事考试环境、实现依法治考,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社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把宣传人社部令第12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考生端正考风考纪、诚信守规和遵纪守法的意识,让考生充分了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内容,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遵纪守规光荣、违纪违规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对各类人事考试中违纪、作弊考生数量连续居高不下的单位,由市人社局分管人事考试工作的负责同志通告其单位主要领导,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取消该单位人员各类专、执(职)业考试的报考资格。

三、参加各类人事考试的考生必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如果出现违纪违规现象,严格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的要求,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考生所在单位,同时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四、将各类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人员档案库送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进行备案,对于备案的违纪违规人员,3年内不得申报中级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高级职称。

五、在职称外语、经济等专、执(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凡出现异常考场的监考老师,3年内不得申报中级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高级职称。

六、人社系统参与考试的巡视、考务人员对考生作弊提供帮助的,一经查实,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3年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加强对人事考试工作的领导,加强检查监督;人事(政工)部门和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通过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全力维护人事考试的安全和公正,确保人事考试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一年六月十三